长春城开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林凤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长春市委批准,长春市纪委监委对长春城开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林凤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林凤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热衷与商人老板“合作投资”、勾连牟利,处心积虑大搞权钱交易;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清廉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无视工作要求,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林凤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长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长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凤生开除党籍处分;由长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林凤生,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籍贯吉林省农安县,1988年10月参加工作,在职本科学历。 曾任长春城开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88.10—2005.09 农安县新农乡法律服务所、综治办科员,规划所所长、财税所所长,武装部部长、副乡长(其间:2002年09月-2004年12月获得吉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5.09—2007.09 农安县黄鱼圈乡党委副书记、人大副主席,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2007.09—2010.03 农安县哈拉海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2010.03—2010.11 农安县永安乡党委书记、乡长;

2010.11—2012.08 农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党组成员;

2012.08—2013.09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政府党组成员;

2013.09—2016.09 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合隆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兼烧锅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

2016.09— 农安县委常委、副县长、合隆镇党委书记、烧锅镇党委书记、合隆镇党委第一书记、新安合作区管委会主任;

曾任长春市农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新安合作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历任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长春市文旅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长春城开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