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民族,浩浩荡荡几千年,先后几百个皇帝,延续至今。在这个循环往复、跌宕起伏的延续过程中,家族,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家族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细胞组织单位,起了稳定剂的作用,众多的源源流传的事实、专家考证的事实、古籍版本记载的事实,都记录了家族这个以血缘、姓氏、父权等构成的稳固的组织,对于帝制系统的重要性。从这一点讲,儒家的孝文化、等级制,以及各种对家或家族的歌颂,都是家族发展传续的固化剂。
为了家族的稳定传续,需要给与家族必要的权力,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习惯、传统道德等,所谓的家法、族规,也即如此。父权的特点,也决定了家族的家长必须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历朝历代的法律,也给与了家族头领不仅财产权,还有对族人、家人生杀予夺的大权,予以律例上的充分保障。
孔子的《诗》《书》《论语》已经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等,无不是维护等级、家族传统的经典。而这些史书,有人称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经典,今天,我们来看瞿同祖先生的著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描述的内容,多加思考。
本文内容节录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者瞿同祖,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第一版,P30-59。
该书原归于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书甲集第五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出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最早成稿于1940年12月昆明乡间,1981年重印。
一、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直系尊亲对子孙由教养扑责的权利,原不成立伤害罪,因子孙不孝或违反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也极轻,甚至无罪,过失杀死且得不论,这些在父权一节内已经讲过了。如子孙并无过失而为父母擅杀便超出训责的范围,而须负刑律上的责任了。北魏律祖父母忿怒以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如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唐、宋律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以刃杀者徒二年半。元律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明、清律故杀子孙者杖六十,徒一年。《清现行刑律》亦处徒刑一年。
唐、宋、明、清律,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这些处罚较常人间的伤害处罚轻得多了。常人斗殴轻伤答杖,重则徒流,殴人致死或杀人是没有不偿命的,谋杀人虽伤而未死亦处绞刑。
子孙本以恭谨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汉律不孝罪斩枭。北魏时代不逊父母律处髡刑,太和诏书犹以为太轻,令更详制。在上古时代的法律中,已可看出法律对不孝罪的重视,齐、隋以后不孝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标明于卷首的名例中。
我们只要留意,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便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同一原则﹣﹣加重主义。例如骂人在常人不算一回事,但骂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内。《清现行刑律》因废除凌迟重订死刑的关系,才由绞决改为绞监候。
至于骂以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亦在十恶以内),早已超过不孝的程度,法律上的处分更为严厉。汉律、宋律皆罪至枭首。唐宋明清律的处分皆为斩决,《清现行刑律》改为徒刑。我们应注意除元律殴伤祖父母、父母处死刑外,其他时代的法律都不问有伤无伤,伤轻伤重,只要有殴的行为便成立此罪。
同时,也不分别故伤或误伤。法律上例无误伤作何治罪明文,即使是并非有心干犯而误伤父母也一律处斩。很古的时代,在汉时,就有许多人如此看法,有甲父乙与丙相斗,丙以刀刺乙,甲以杖击丙救父而误中其父,或曰殴父当枭首,并不因误伤而别论,独董仲舒云:"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在当时持此种见解的人已不甚多,后代的人亦少例外。
翟小良修墙得钱买鱼酒饮食,翟父见而气忿,揪住小良发辫殴打,小良情急图脱,用刀割辫,不期将父手腕割伤。
龚奴才因妻与人通奸,争吵斗殴,以剪刀向戳,陈氏闪避,适龚父加红赶来劝解,收手不及,误将龚加红左肋戳伤。
樊魁与弟樊沅争斗,持刀吓砍,伊母王氏夺刀,自行划伤。
以上诸案都依子殴父母律拟斩立决,后因情可矜悯,才改斩候,秋审由实改缓,并因樊魁一案定一新例:"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
若致父母于死,自又罪加一等,唐、宋死刑止斩绞二种,殴罪已至斩刑,故罪无可加,仍止于斩。元、明、清律则罪加至凌迟,凌迟本不见于五刑,为法外最残酷之极刑,非罪大恶极不用,惟用于谋反恶逆等罪,法律对逆伦案之重视,可以知之。《清现行刑律》因废除凌迟一刑,才将杀死父母改为斩决,同时殴骂父母亦不得不分别各减一等,改为绞及绞候。殴死父母之人虽已毙命,仍须凌迟尸体。清时有一人因疯砍死父亲,被母砍死。一人将母推跌毙命,被兄活埋。后均到尸示众。又一人殴兄误伤毙母,畏罪自尽,到尸示众。有许多未及正法、在监庾毙的逆伦犯,都同样办理。元律有明文的规定。清代均依律到尸示众。便是殴伤父母业已依律斩决的逆伦罪犯,父母嗣后因伤身死者,也不免于到示,虽死犹不能逃刑,甚至刑余之尸还须受第二次刑。法律对于殴死父母必须处极刑的坚持,可以想见。
即无心误杀父母也当凌迟。法律上原不分别误杀故杀,致父母于死便依律问拟,有特别情节特可矜原的案子,得到皇帝的矜怜,才有减轻的机会。
白鹏鹤因向嫂白葛氏借灯油不遂,出街嚷骂,白葛氏赶出门首理论,白鹏鹤拾起土块向嫂掷击,适母白王氏出劝,误伤殒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奉旨以遥掷土坯误伤其母,非其思虑所及,与斗殴误杀者究属有间,着改为斩立决。
法律上又有关于子孙过失杀伤父母的规定,常人过失杀伤是可以收赎的,但子孙过失杀伤父母则不得赎,且科罪极重。唐、宋、明、清律过失伤者徒三年,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乾隆时又定例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绞立决,较前更重。过失杀伤父母罪所以如此重大仍是因为孝道伦纪的关系。最好我们引清律原注来剖释立法的原意和精神:"过失虽出无心,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当敬慎不应至于过失,故凡人收赎,而子坐流徒,即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之义也。"所以对祖父母、父母的过失杀伤,无论何种情状之下,均须依律拟罪,不能减轻,除非声明可矜情节,请旨核减,但亦只能由绞决改为绞候。
便是父母为了子孙而气忿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明律条例原有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比依殴祖父母、父母律问斩,奏请定夺的条文,清律定得更具体而固定,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若并无触犯情节,但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者,但拟绞候。
故违正命,致令父母自尽,自属背礼违法,罪有应得。至于几谏不从有违乱命,依理原不能目为违犯教令。法律上对于违犯教令的定义原注明可从而故违者,同时对于违犯乱命致令父母自尽,也没有治罪的规定。
以上,放在今天,已经不是子女一代所能想象的。绝大多数年轻人也不喜欢查阅典籍,更无从了解这些盛行几千年、硬邦邦的枯燥乏味的律例规定。
独立人格的培养,平等观念的传扬,使得当今社会的发展,更显个人的自在,不仅行为自在,还有拥有财产的自在,当然,言论思想的自在,尚需进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