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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经常会和朋友做一些“无伤大雅”的赌约,尤其临近春节,与好友酒桌相谈甚欢,热闹间打赌玩闹是常事,但是这种“游戏”赌约到底该不该履行?双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桌打赌”案件。
据了解,张某与朋友相约来到胡某家中撸串喝酒。几杯酒下肚,胡某开玩笑对张某说:“如果你敢喝一口我家马桶里的水,就给你10000元奖励。”
随后,胡某将1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保管,胡某本想跟张某开个玩笑,没想到张某二话不说舀起一杯马桶水就喝了下去。看到张某的操作,第三人随即按照约定当场转账张某10000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但是,三个月过后,胡某反悔,觉得自己不应该因为一句玩笑话就付出10000元的代价,遂向张某提出要求返还10000元,但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履行了赌约拒绝返还。
那么,该赌约在法律上性质为何?是否应当返还钱款?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这种赌约在民法上应被视为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由于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因此此类活动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打赌喝马桶水不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观念和风俗,更不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因此违背公序良俗,打赌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某有义务返还赌资。但由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因此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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