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处罚﹝2025﹞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萧县光明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邢方宏 处罚结果 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将扣押的“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4种批号合计247盒、“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2种批号合计11盒、“氧氟沙星眼膏”4种批号合计100盒及超过有效期的1盒碱性磷酸酶(ALP)测定试剂盒(AMP缓冲液法)予以没收;2、合计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初,从一名上门推销药品的业务员处购进以下药品:“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规格3.5g;妥布霉素10.5mg,地塞米松3.5mg;批准文号:HJ20181126;生产企业:SIEGFRIED,EL西班牙;产品批号A03451A,有效期至2025.10;产品批号:A02411A,有效期至2025.10;产品批号:A04711A,有效期至2025.12;产品批号:A09191A,有效期至2026.04)4种批号合计247盒,购进价为18元/盒,销售或者给患者使用定价为20元/盒;“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规格5ml,托吡卡胺25mg,盐酸去氧肾上腺素2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546,生产企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804,有效期至2025.8;产品批号:231106,有效期至2025.10)2种批号合计11盒,购进价为3元/盒,销售或者给患者使用定价为3.4元/盒;“氧氟沙星眼膏”(规格3.5g,10.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77,生产企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40301,有效期至2026.02;产品批号:231101,有效期至2025.10;产品批号:0240201,有效期至2026.01;产品批号:0240501,有效期至2026.04)4种批号合计100盒,购进价为12元/盒,销售或者给患者使用定价为13.5元/盒。药品购进后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提供给当事人合法购进票据。当事人至今未将以上涉案药品录入医院的拓思系统,未销售或给患者使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5679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从宿州丰汇医院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246元/盒的价格购进碱性磷酸酶(ALP)测定试剂盒(AMP缓冲液法)(规格:R1:4*35ML,R2:2*18mL;批号:140323007;生产日期:20230421;有效期至:20241020;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400965;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生产企业名称: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有限期且与其他同规格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共同存放,处于待使用状态。该医疗器械与生化仪配合使用,给患者做肝、肾等功能检测,不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46元,违法所得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处罚机关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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