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字关注及时接收通知

来源:宝兴公安

有料·有用·有温度最宝兴(微信号aibaoxingxian)编辑制作

为减少空气、噪声污染,防止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我县部分划定区域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除划定的可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范围、时段和种类

(一)允许燃放区域

1.灵关镇滨河路外侧临河区(长征大桥起至磨刀社区段);

2.穆坪镇河西路外侧临河区(红军廊桥起至宝兴河码头)。

(二)允许燃放时段

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3日,其余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燃放种类

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相关要求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6821113;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五、相关说明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1月13日印发的《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宝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点击下方【阅读全文】即可进入》》雅安约车

点点在看,点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