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案。

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15%氟啶虫酰胺·联苯菊酯悬浮剂+5%啶虫脒乳油(双联袋)产品,其5%啶虫脒乳油产品标签标注有效成分啶虫脒含量为5.0%,实际检测结果7.5%,不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共调进该双联袋农药200包,除了抽样用去3包,余下的197包已经销售完毕。其5%啶虫脒乳油单独销售价格为2元/包,合计销售收入(违法所得)394元,货值金额为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原抽样尚未检测的2包25%啶虫脒乳油;2.没收违法所得394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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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自农药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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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 张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