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春困秋乏夏打盹”,经常开车的驾驶员更能体会到这一点,所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切勿疲劳驾驶。

网友咨询:

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奚备律师解答: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由于睡眠不足、身体状态疲乏或是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

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连续驾驶4小时未停车休息,就可以认定为疲劳驾驶。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驾驶人在疑似疲劳驾驶的时间段内,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驾驶人长时间滞留在路上未能及时停车休息等情形的,不认定为疲劳驾驶。

奚备律师补充: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疲劳驾驶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奚备律师

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司法泰斗、检察院监察员孙兵先生嫡传弟子。多年法院实务经验,主攻民商领域,多年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及大型商务集团商务谈判代表。不拘泥法律条文,擅长从细节中找到胜诉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