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关于某客观行为的定性”存在错误认识,进而导致犯罪行为。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是故意造成的,而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所以对相关“已经被法律列为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认识不足。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事先性,即在行为人作出该行为前该行为已被法律列为犯罪行为,这也是认识错误之“错误性”的根源,法律惩罚相关行为的依据正是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法律规定而没有认识到,即行为人“有责”;其次,这种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具有明确性,它不应是某人或某组织事后的认定结果。例如,实务中司法机关常因证监会事后将某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进而将相关行为认定为犯罪,个人认为这类判决和相关司法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行为人对相关认定缺乏可预期性,该类内幕信息宜在信息产生时就对相关人员进行性质披露,否则不宜将事后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相关犯罪(如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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