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

犯罪嫌疑人谭志胜、曾明友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详情如下

犯罪嫌疑人谭志胜、曾明友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谭志胜、曾明友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谭志胜成立深圳市胜丰行珠宝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生意,从2017年开始,其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挥霍,造成其资不抵债,经常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与客户周旋。犯罪嫌疑人曾明友是兄弟珠宝有限公司股东,在其与谭志胜业务往来过程中,谭志胜欠其黄金,为使谭志胜尽快归还其黄金,其与谭志胜共同商议,用“金包银”银货抵押换黄金的方式骗取同行的黄金。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谭志胜与他人成立多家公司,在其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及黄金料,截至目前谭志胜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21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66729561.96元,黄金49579.45克。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本文下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周助理

联系电话:0755-25038571

本文内容来源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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