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海(渔业)罚〔2024〕Y-005号
当事人:吴某某,男,X族,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XXXXXXXX。
当事人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6日,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银海大队接到北海市海洋局将《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关于通报防范超强台风“摩羯”期间未按要求进港避风渔船有关情况的函》及相关材料,经调查,2024年9月3日,渔业电台打了4次电话并在北斗系统上发送了7次信息要求桂北渔60866渔船开回港口避风。直至2024年9月4日上午12时左右,船长吴某某才将桂北渔60866渔船开至香港港口避风。
当事人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一案,执法人员于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收集当事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务船员证书复印件留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对桂北渔60866渔船船主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收集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桂北渔60866渔船证书复印件一套留证。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在“摩羯”台风期间延迟进港的行为供认不讳。至此,本案调查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一)电话记录1份:证明渔业电台在“摩羯”台风期间通过电话通知桂北渔60866渔船船主谭某某要求渔船9月3日晚20时前必须回港避风。
(二)渔业电台提供9月3日20时桂北渔60866所在位置信息1份:证明桂北渔60866渔船9月3日晚20时还未回港避风。
(三)渔业电台提供的北斗信息发送记录1份:证明渔业电台在“摩羯”台风期间通过北斗通知桂北渔60866渔船要求渔船9月3日晚20时前必须回港避风。
(四)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五)吴某某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某的职务船员信息。
(六)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七)桂北渔60866渔船船舶证书1套:证明桂北渔60866渔船的信息。
(八)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证明吴某某驾驶桂北渔60866渔船涉嫌不服从管理在“摩羯”台风期间延迟进港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二、当事人的陈述
吴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桂北渔60866渔船的事实。
当事人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Y-005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同时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项之规定和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 号)第三章第五节第六十六点(第2项),第三章第五节第66条第(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暂扣吴某某职务船员证书2个月;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洋局
2025年1月22日
这罚得一点都不冤!
视生命财产如儿戏,多次不听指挥,该罚!你怎么看?
欢迎加小姐姐微信
来源:北海市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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