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有利于案结事了的“一剂良方”,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又能缓解被执行人当即履行的压力从而更为妥善地解决纠纷。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却利用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把执行和解当作是逃避、拖延执行的手段。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屡次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详情

李某与李某稳共同合伙承包某项目建设工程,因李某稳未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李某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稳应向李某支付款项31万余元及利息。因李某稳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李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稳于2024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稳所欠款项分五笔还清,最后一笔于2024年7月前全部履行完毕。后因被执行人李某稳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于2024年9月依法将其传唤到法院了解情况、释法说理。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稳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所有欠款需于春节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李某稳当场承诺如再次违反协议,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李某稳仍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执行法官遂于当日对被执行人李某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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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提醒

达成执行和解后各方应当自觉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执行和解”绝不是被执行人拖延、规避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直接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将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的,或者存在拒绝、虚假报告财产或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认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是每一位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令自己身陷囹圄。

法官

说法

◆什么是执行和解?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新协议,可依法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共同提交法院。

◆达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达成执行和解后可裁定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协议内容履行。中止执行并不必然解除此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解除。

2、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或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也可以终结执行。

3、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选择申请恢复的,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选择起诉的,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协议履行有瑕疵或无法履行怎么办?

和解协议虽然履行完毕,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和解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导致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如何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若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来源:广西高院、兴宁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