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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茂名市鸿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JL5M43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对粤KC2049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并收取环检费用70元。

2、对粤A2E7V6、粤K125D8、粤KV9853、粤K0836E、粤KQ031Y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遮挡检测线摄像头;对粤K94182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滑落直至检测结束。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视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7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十六点§3.46“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在2次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对粤KC2049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环检费用柒拾元(¥70.00元)。

2、对你公司实施“对粤A2E7V6、粤K125D8、粤KV9853、粤K0836E、粤KQ031Y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遮挡检测线摄像头;对粤K94182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滑落直至检测结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计金额壹拾叁万柒仟伍佰柒拾元(¥13757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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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责编 :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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