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济宁求职便民群
扫码立即进入
为深入贯彻《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区内安全生产隐患的大排查与大整治工作,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目的。此外,为了产生强大的警示效果,使所有相关单位及个人都能从中吸取教训,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本期要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
案情概况
2024年3月13日,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对兖州区某镇郭某租住的大院内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院内白色厢货内装有油罐和加油机,并现场查获柴油2吨。兖州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郭某、吴某非法经营、存储柴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郭某、吴某明知经营、存储柴油必须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但未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手续仍以个人名义从事销售、存储柴油经营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白色厢货内装有油罐和加油机以及柴油2吨由派出所予以扣押。
处理结果及理由
郭某、吴某的行为由于违法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次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3月13日区应急局移交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治安大队,3月13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对郭某、吴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过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郭某、吴某未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柴油),属于危险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故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强力倒逼违法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二
案情概况
2024年1月15日,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派出所对某街道办事处闲置仓房进行烟花爆竹安全巡查时发现汤某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涉案价值约7万余元。兖州应急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汤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汤某明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手续才能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但他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手续仍以个人名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法经营存储的1000余箱烟花爆竹(折合人民币约7万余元)有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予以收缴扣押销毁,对非法收入壹万零壹百元人民币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给予没收。
处理结果及理由
汤某的行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故移交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治安大队进一步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本案中汤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存储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不安全行为,故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强力倒逼违法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来源: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