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泸西法院中枢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因琐事引发言语冲突演变为双方互殴,最终导致一方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9日,原告朱某某(系未成年人)与被告徐某某、何某某因商贩摊位引发争执,后升级为相互殴打,致使朱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徐某某和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朱某某要求徐某某、何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徐某某、何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自己不需要再对朱某某进行赔偿。朱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何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499.74元。

法院调解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某、何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致朱某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承办法官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说理。

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二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朱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方当庭履行了赔偿款4200余元。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冲动是魔鬼,动手打人有代价,轻则“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重则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切不可因逞一时之快,而付出惨重代价,遇事应信法、找法、靠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作者|沈永生 钱永丽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