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徐州市水务局处以4万元罚款。违法事实:2025年1月2日接省住建厅城建处通知,徐州市水务局对当事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抽检中,部分抽检样品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抽检中,部分抽检样品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属实。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鉴于三卤甲烷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四项化合物,其检测结果为四项化合物与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在住建部检测中,当事人四项化合物指标均低于各自限值,仅三卤甲烷计算结果超标,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及时主动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抽检样品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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