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婚姻存续期间的不正当关系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会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应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201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3年7月10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与双方自愿离婚;… …三、一次性给付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23年5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在生育一女。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律师说法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在离婚后向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焕廷寄语: 人们在责怨生活的不公时,换个角度想一下,这未必是种财富,是生活的磨难让我们更加的成熟、更加的坚强,更加地坦然,更加地懂得怜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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