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人 裴卢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法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和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行为人名单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5年02月13日

附件:

违法行为人名单

序号 违法时间 当事人 驾驶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2023/9/25 8:04 裴卢生 45070219*********8 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政拘留5日,罚款2950元。

来源:交警一大队

编辑:冯俊宝

审核:覃成朝

终审:李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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