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六年修正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五年三月八日奉批令准行)
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一六年修正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五年三月八日奉批令准行)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
1915年5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呈准设立全国烟酒公卖事务局,起草《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等,1916年3月进行了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原文:第三条 凡本国制销之烟酒,均应遵照本章程办理。
修订:第三条 凡本国制销之烟酒,均应遵照本章程办理。
原文:第十二条 各省公卖局征收款项,就近缴存各该省支金库,并按月列表报部,听候核拨。
修订:第十二条 各省公卖局征收款项,就近缴存各该省支金库,并按月列表详报全国烟酒事务署,听候核拨。
原文:第二十条 本章程施行细则由各该省局体察地方情形详细规定,祥请本部核定施行。
修订:第二十条 本章程施行细则由各省局体察地方情形规定,祥请全国烟酒事务署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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