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套取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的案件。

原告冯某和被告郝某、乔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郝某、乔某因修车急需用钱,找到冯某寻求帮助。尽管冯某囊中羞涩,但还是想着给朋友帮忙,于是向某银行贷款7万元,在卡中留了4000元用来扣银行利息,将6.6万元借给两名被告使用。

郝某、乔某到期未能还款,冯某诉至法院,请求郝某、乔某偿还原告借款6.6万元、承担已产生的借款利息4000元。郝某、乔某原是夫妻关系,冯某起诉时两人已离婚。

冯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郝某、乔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冯某和郝某、乔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郝某、乔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虽然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郝某、乔某依旧对原告冯某负有返还义务。

最终,湟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郝某、乔某向原告冯某共同返还6.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原被告皆有过错,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转贷。生活中存在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情谊的借款行为,但借款应当量力而行,否则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是需要自行承担的。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