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03)佛刑终字第651号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钊朋在龙江镇龙山市场卖鱼给受害人赖锦棠时,因短斤少两问题引起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向对方推打了一拳。接着,赖锦棠打电话叫其妻兄等人来帮忙。被告人廖钊朋见状也打电话叫李四珠来帮忙。后被告人廖钊朋见赖锦棠叫来了五六个人,且李四珠未到,便拨打110报警。后经群众劝解赖锦棠及其亲友向市场外离去。此时,李四珠带着一男子(另案处理)赶到,并问被告人廖钊朋与谁争吵,被告人廖钊朋即指着赖锦棠,并与李四珠及其带来男子一起追赶赖锦棠。被告人廖钊朋妻子梅某芳见状即上前抱住廖钊朋,叫廖钊朋不要再打,但被告人廖钊朋挣脱梅,带着李四珠等人追上赖锦棠,当李四珠及其带来的男子追上赖锦棠后,即分别用拳头向赖的头、胸部打了多拳。稍后,接报警而赶到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廖钊朋和赖锦棠等人带回龙山派出所调查处理,后赖锦棠在问话结束后即昏迷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赖锦棠符合在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慢性心包炎的基础上,在受到外部诱因(如外伤)作用下致心性猝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廖钊朋、李四珠殴打受害人赖锦棠,受害人赖锦棠在受到外部诱因(如外伤)作用下致心性猝死的事实,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四珠提出是劝架,没有伤害过赖锦棠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廖钊朋及多名证人均证实其有殴打受害人赖锦棠的行为,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清楚,但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够充分。被告人廖钊朋、李四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观上,被告人廖钊朋、李四珠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没有刑法上的罪过。受害人及其家人不知道受害人有如此严重的疾病,被告人更不可能知道;其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一般的殴打会造成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客观上,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足以致死,但没有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从受害人在派出所的问话中看出,受害人没有什么大碍,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两被告人虽有殴打受害人的情节,但其伤害程度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两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根据犯罪构成去衡量,两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廖钊朋无罪。

被告人李四珠无罪。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网址:www.wuzuiwang.com

电话: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