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首例
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外观检查虚假检验报告被罚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0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联合永春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对永春县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重型柴油车,车主为永春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于2024年4月25日在A公司进行车辆尾气检测,A公司上传该车外观检查的照片至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中显示该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温度传感器用螺母进行垫高且尿素仪表指示屏显示为零。A公司对该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其中外观检验项目中的一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否决项目),A公司对该项出具的结果是正常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一致,A公司却对闽C****重型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part 02
查处情况
A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点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因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2.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part 03
案件启示
01
1.对机动车检测公司管理的启示:一是机动车检测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机动车检测公司应反思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严重漏洞。在本案例中,外观检查岗位人员未能履行如实检查的职责,报告审核人员也未发现明显的虚假内容,这表明公司在岗位培训、工作流程监督以及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机动车检测公司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同时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防止类似虚假报告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利益驱动与诚信经营的平衡,机动车检测公司应认识到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诚信经营的原则。出具虚假报告可能在短期内获取更多的检测业务收入,但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机动车检测公司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将诚信放在首位,通过合法、规范的检测服务来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
02
2.对监管部门的启示: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从本案例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性。以往可能存在监管频次不足、监管深度不够的情况。今后,监管部门应增加对检测机构的检查次数,采用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开展业务;二是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必要性,本案例中交警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联合检查才发现问题,这凸显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必要性。机动车检测涉及到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不同部门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的情况,共同维护机动车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永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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