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4日讯 2月14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泰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孙培国在答记者问环节,介绍了《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孙培国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本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目的,圈出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六项禁止行为,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建窑、挖沙、采石、开矿、毁林、排污;禁止取土、深翻土地。

二是针对造成严重损害或风险行为,增加了对造成大汶口文化遗址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三是针对损毁保护设施行为,禁止损毁依法设立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如有违反,将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贾庆奥 李翔宇 通讯员 王雪 泰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