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赵某经营的小公司里有一名员工叫小钱。小钱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除夕当天到期,于是公司人事就在春节放假前找小钱沟通续签事宜,小钱却称临近春节,等年后再说。春节假期后,小钱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表示异议的,只是每次公司人事与小钱沟通时,小钱会找理由拖延。赵某不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想开除小钱却又怕支付赔偿金。
也迪律师解答
在原劳动合同于除夕当天到期后,小钱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以原劳动条件继续履行的,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也有劳动者会在原合同到期后故意拖延迟迟不续签劳动合同。
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无解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故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总是找理由拖延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明确告知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期限、内容,如果劳动者依然恶意拖延或拒绝的,公司可依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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