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近期,一起涉及金额超三千万的继续履行土地收储协议行政纠纷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昆铁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托在云南全省首创的“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与安宁市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合意,各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这起长达十年的行政争议在法院得到妥善高效化解。

一个中心力破行政审判难题

2024年7月,昆铁法院与安宁市委政法委共同牵头,协同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司法局共同签署《关于推动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化解合作协议》,标志着云南首家“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落地安宁市,随即建立“1+2+3+N”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探索行政纠纷预防和实质化解新路径。

昆铁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该中心的成立将较大程度上缓解当下法院面临的收案数量持续增长、当事人对立情绪重、法院介入迟缓被动、跨区域协调难度大、诉讼战线长等情况。

据悉,2016年8月起,昆铁法院集中管辖昆明市安宁市等9个郊市县区的一审行政案件,2022年1月起集中管辖昆明市5个主城区及晋宁区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行政争议规律性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在征迁等重点领域的类案、群案、衍生案件频发,昆铁法院行政一审收案数由2020年的115件激增至2023年的363件,年均增长53.91%;行政案件上诉率年均54%,常年居高不下。

得益于“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成立运行,越来越多涉及安宁市的行政争议得到了一次性实质化解。2024年以来,昆铁法院受理涉安宁市行政案件较2023年下降37.31%;审结案件中,调撤率26.83%,同比提升15.72%;行政机关败诉率17.07%,同比下降9.91%,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纠纷预防成效初显。

一套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成立后一个月,昆铁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获悉一土地维权情况线索,经现场实地勘察后认为存在转化为行政纠纷的可能,随即向安宁市司法局发送函件,通报案件风险,后行政机关与该院合力研判开展工作。同年10月,该线索涉及的纠纷成功化解。

“以中心为平台,对行政案件高发、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专报、问题通报、移送案件线索,对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执法领域及时提出合法性执法建议。”昆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心的成立,配套“1+2+3+N”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力争在纠纷对抗性较弱的萌芽阶段及时化解矛盾,降低争讼解决成本。

2024年7月30日,昆铁法院与安宁市司法局(安宁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联合召开安宁市府院联动工作座谈会,组织市政府办、市行政复议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20余家单位进行同堂培训,并结合实践案例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类执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讲解答疑,参会单位就推动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实质化运转、府院联动机制落地落实等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并达成共识。

“利用中心搭建的平台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定期分析研判涉诉纠纷背后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通过进行巡回审判、开展庭审观摩、组织同堂培训等形式多样的综合素能提升活动,从源头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素质,降低行政执法成讼率,真正发挥中心的预防功能,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昆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办理一案示范一片

2024年8月6日,“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首案调结,在主审法官的组织下,安宁市委政法委、安宁市司法局、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案件协调,案件各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着“办理一案 示范一片”的初衷,昆铁法院借助中心整合各方资源、达成信息共享,减少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环节“各自为政”。在深入探索安宁市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同时,昆铁法院依托审判职能发挥,总结推广中心经验做法,运用行政诉讼情况通报机制,分别向嵩明县、禄劝县、安宁市发送《2024年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相关通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向嵩明县司法局、东川区拖布卡镇人民政府发出综合类司法建议,提出依法行政意见;与辖区内多家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工作联席会、座谈会10余场,选派资深行政审判法官赴禄劝县、寻甸县向当地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课,助力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深化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据悉,中心成立以来,预防和化解潜在行政争议10余件,通过复议渠道调处行政争议40余件,通过诉讼渠道一次性化解行政争议8件,实现了依托审判职能发挥,提升实质解纷效能,努力打造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的示范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