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多层嵌套下的上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留言时间:2025-01-22
问题内容:某【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C】按比例应分得30万。
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C】在收到30万款项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27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甲公司,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分别是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张某,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李某和王某。对甲公司分给合伙企业A的投资收益,自然人张某的所得是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李某和王某是经营所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税函[2001]84号文只明确了单层的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性质,对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架构,并未明确“穿透”后所得的性质。
在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架构下,对于底层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上层合伙企业究竟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计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穿透改变所得性质。
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架构下,对于底层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层层穿透后最终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该观点认为:如图所示,合伙企业A取得有限公司甲的分红,在A合伙企业层面股息、红利所得处理,合伙企业A然后按持股比例划分给合伙人B合伙企业后,在B合伙企业层面作为经营所得,然后向上划分给自然人合伙人甲时仍作为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来看,多数税务机关持第一种观点,即多层嵌套架构下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分配最上层的自然合伙人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穿透不改变所得性质。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层层穿透后,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同样可以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税。该观点认为:合伙企业A取得有限公司甲的分红,由于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以层层穿透后不改变所得性质,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甲仍按“利息、股息、红利”纳税。202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前海税务局”),根据江苏南通市税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深圳A合伙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67.64万元的处理决定中,前海税务局就持第二种观点。
应该说,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一定道理,虽然合伙企业在理论上是税收透明体,但在实务中,有时穿透、有时不穿透。要解决这个争议,恐需要总局或更高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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