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找村委会。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异议、纠纷找村委会是错误的。2025年5月1日就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这一档子事情法律没有规定找村委会。
所以,我前面说参与村上的事情,是说的积极尽义务,争取成员大会的支持和同意,不是说的去找村委会。
第二,争取成员大会支持和法律维权相结合。一般情况下,第一步寻求成员大会的支持,毕竟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这是最好的办法。但是,也要相信国家的法律,第二步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也把这种情况考虑到了,有关内容如下: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不过,在5月1日新的法律生效后,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要忘了撤销权消灭的时间规定。
第三,要积极寻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农村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规定,内容如下: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个事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都可以仲裁,有可能这个机构对于辖区每个乡镇或者村的情况都很清楚,且应该工作经验丰富、政策理解到位,如果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可以多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听一听老同志的意见,问一问业务骨干的政策理解,也许会有很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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