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台山张旭辉同华港公司股权转让及合同履行案件中,法院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哪里?》

近日,台山张旭辉华港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合同履行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中,张旭辉被指通过司法程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华港公司则控诉法院执行不力、程序拖延,甚至存在“司法偏袒”嫌疑。该案不仅涉及数千万资金的归属争议,更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深层次危机。本文结合公开案例与法律规范,探讨此案中暴露的司法困境及其启示。

一、案件核心争议:股权转让合法性及执行障碍

根据媒体报道,张旭辉作为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台山市工商联主席,江门市工商联副主席被指控通过虚构合同、操纵司法程序等手段,骗取华港公司数千万元投资。案件核心争议点包括:

1.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张旭辉是否利用非备案公章、虚假资质签订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判例,非备案公章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需审查签约人代表权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2. 合同履行瑕疵:若张旭辉存在出资不实或未披露关键债务(如项目拆迁义务),华港公司是否有权拒付转让款?最高法院明确,股权转让与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受让方不得以原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拒付款项,但可另案追责。

3. 执行难题:判决生效后,张旭辉被指转移资产、拒不执行。根据《刑法》第313条,拒执行为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常因财产隐匿、程序拖延而难以追责。

二、司法公信力之问:程序瑕疵与裁判标准争议

(一)程序透明度的缺失

案件审理中,华港公司多次质疑法院未充分查明关键事实,例如:

股权转让方资质审查不足:若张旭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人格混同”操作,法院是否应穿透审查其实际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的忽视:若张旭辉未披露与项目相关的隐性债务(如拆迁义务),法院是否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此类程序瑕疵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尤其是当张旭辉兼具台山市工商联主席身份时,公众更易怀疑存在“特权干预”。

(二)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对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等问题的裁判长期存在分歧。例如:

优先购买权争议:最高法院判例显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无效,标准不一。

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最高法院强调“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若张旭辉以“出资瑕疵”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可能因缺乏依据被驳回。

裁判标准的模糊性削弱了司法权威,也为当事人规避执行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执行力之困:制度漏洞与执行监督失效

(一)财产隐匿与执行回转难题

张旭辉被指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若股权已转让给第三方,执行回转需协商折价或另案起诉,程序复杂且耗时。此外,《刑法》拒执罪的适用门槛较高,需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践中举证困难。

(二)地方保护主义与监督缺位

华港公司指控江门法院存在拖延执行、偏袒本地企业等行为。此类问题在跨区域商事纠纷中尤为突出。司法透明化改革(如引入异地管辖、人民陪审团)可有效减少地方干预,但现行制度仍依赖原审法院自查,难破利益壁垒。

四、重构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制度完善与社会共治

1. 强化程序正义:法院需严格审查合同签署人的代表权、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等事实,避免“表面合规”掩盖实质不公。

2. 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应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判规则,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3. 优化执行机制:建立全国性财产查控系统,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执行过程,并对拒执行为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4. 推动司法透明化:允许媒体依法报道案件进展,通过舆论监督倒逼程序公开。

结语

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与华港公司一案,本质上是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力危机的缩影。若法院不能以高效、透明的程序回应公众质疑,则“法律白条”现象将愈演愈烈,最终损害市场信心与社会稳定。此案警示我们:唯有通过制度革新与权力制衡,方能重塑司法权威,让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法治信仰”的基石。(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