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荆州、张

近日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3起野生动物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洪湖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送线索,称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向犯罪嫌疑人盛某某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多次从盛某某处购买野生动物“青庄”“野鸽子”“高鸡”共27只,后将及其制品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上述3种野生动物系属“三有保护名录”鸟纲系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4年8月19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的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食品操作间走廊过道的冰柜内贮存有用塑料袋盛装疑似野生动物死体27只(重4.5kg)。经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鸟纲系列野生动物“斑鸠”。
该餐厅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餐厅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庄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4年11月22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曾埠头乡一组的某农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农庄餐饮服务场所食品操作间(厨房)冰柜内存放有待用的白色塑料收纳盒盛装的疑似禽类(鸟类)野生动物(死体、已解剖、祛毛、祛内脏)16只,且该农庄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经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野生动物环颈雉1只、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野生动物绿翅鸭1只、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野生动物斑鸠14只。
该农庄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农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
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
在此希望
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应遵守法律法规
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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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黄伟欣
责编:王璇/编审:王桃芳/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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