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份开始,郭某跟着姜某做起了假烟生意,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姜某一起先后多次到广西、福建等地非法进购卷烟,运回山东销售。

直至2024年3月下旬,姜某与郭某再次合伙从广西进购假烟运回山东分销时,装满假烟的车辆途径沪渝高速太湖段被太湖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发现相关市场畅销及名贵卷烟共1478.6条。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证价格为28万余元。

经查,2019年至2024年3月份期间,姜某多次伙同郭某及他人前往广西、福建等地非法进购卷烟运回山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77万余元,其中郭某参与共同非法经营数额达52万余元。

太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姜某、郭某二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非法经营罪对姜某、郭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太湖法院依法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少文)

▌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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