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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范梳理

二、登记方擅自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法律效果

(一)股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客体

(二)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其名下股权应为广义的无权处分

(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量因素

三、登记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五、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一)未显名配偶一方不主张获得股权,只要求分割股权价值

(二)双方均主张获得股权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