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相关规范梳理
二、登记方擅自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法律效果
(二)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其名下股权应为广义的无权处分
(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量因素
三、登记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五、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一)未显名配偶一方不主张获得股权,只要求分割股权价值
(二)双方均主张获得股权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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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范梳理
二、登记方擅自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法律效果
(二)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其名下股权应为广义的无权处分
(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量因素
三、登记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五、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一)未显名配偶一方不主张获得股权,只要求分割股权价值
(二)双方均主张获得股权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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