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一直是交通安全的“头号杀手”。酒精会麻痹神经系统,让驾驶者反应迟钝、判断失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随之而来的赔偿问题更是让人揪心。那么,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某水库。行至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冲入水库。这场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黄某也不幸溺水身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黄某醉酒驾驶,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车辆遭受水泡导致全损,故车主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15万余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

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醉酒驾驶

该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行为

同时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因此机动车商业保险均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醉酒驾驶车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合同将醉酒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仅需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

根据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原告付某在电子投保流程的视频显示,投保页面中对免责条款内容字体已进行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已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合同条款,而不是直接勾选“本人已阅读”或“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此外,投保流程中设置了“温馨提示”的弹窗设置,内容包含“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通过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短信认证等方式确认投保人身份。以上皆可证明原告付某在投保时,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鉴于醉驾是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明令禁止的行为,黄某系饮酒(醉驾)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若支持机动车商业保险赔付,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的存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拒赔”,但更严谨的说法应该是,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所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均是拒赔的。只需保险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醒义务即可。而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为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此情况下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人身伤亡损害予以赔偿。但法律法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偿行为更符合垫付的特征,即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侵权人。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安全无小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一些互动环节,如法律知识问答、模拟法庭等。居民积极参与其中,不仅加深了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白云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