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93岁的罪犯周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看守所因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予以公示。
记者从邵阳中院获悉,周某某于2022年犯罪,涉侵犯未成年人。法院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判15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在量刑、服刑等多方面可获从轻或减轻等法律待遇,或基于现实情况而不予收监服刑。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推进“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专家认为,此案提示,一方面应该尽快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要应该尽快加强农村地区女童关于性侵的教育和防范,也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和干预。
九旬男子强奸,被判十五年
据邵阳中院近日公示,罪犯周某某,男,193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该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该院已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
邵阳中院的公示
记者从邵阳中院获悉,周某某犯罪时是2022年,彼时其已91岁。该案涉及未成年受害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显然,周某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周某某作为已满75周岁的人,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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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还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过,周某某的罪行深重,在考虑到各种有利条件后,邵阳中院仍然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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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5周岁罪犯可获从轻或减轻等法律待遇
为何周某某被看守所收押,而非监狱?一位资深业内人士介绍,大概率是周某在判决后就未被羁押。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该法第十条规定,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法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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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记者注意到,邵阳中院公示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并非其已满75周岁,而是“生活不能自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规定了3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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