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周某,生于1931年,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月17日,有记者从邵阳县司法局获悉,法院已和该局对接,将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我查了一下社区矫正的意思。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人类为克服监狱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重报应惩罚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什么样的犯人适用于社区矫正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对应这位今年已经94岁的强奸犯周某,第一、二、四条明显不适合,只有第三条中的“生活不能自理”成为邵阳县看守所不予看押的理由。

我就奇了怪了,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居然能犯强奸罪?他是怎么做到的?第三条中还有一项规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既然能犯强奸罪,还不致危害社会?那什么样的人才会危害社会?

可能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法院并没有公布被害人的情况。猜测应该是未成年人或身体有障碍的女子,不然,也不会让一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无良老人得逞。

可是,法院和看守所这样处理真的合适吗?万一他老人家再次兽性大发,把魔爪伸向下一位被害者呢?执法者算不算是为虎作伥?

对于这种人面兽心、为老不尊的无良老人,应该怎么处理才更合理?我觉得,即便是生活不能自理,他的余生也应该在监狱里度过。至于谁来照顾他,可以安排他的子女同时入狱吧!如果他有足够的退休金,也可以雇佣保姆。如果没有子女,也没有退休金,这种人,活着也是浪费粮食。就让他自生自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