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条新闻让人大跌眼镜。
93岁的老人,因为强奸罪被判了15年,却因为“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之门外,法院大手一挥,决定让他暂予监外执行。
好家伙,这消息一出来,网友们瞬间化身 “键盘侠”,纷纷开启吐槽模式。
从法律层面看,这事儿还真不是法院“乱弹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不过,网友们可不买账,因强奸罪被判处15年,说明情节相当严重。
如今93岁的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就在外面 “逍遥”,这无疑挑战了公众的公平正义观。人们不禁担忧,法律的威严是否会因此受损,罪犯在社区中是否会对周边居民,尤其是女性和儿童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这让我想起了几天前,《上海73岁董事长猥亵面试女子,警方不执行处罚》的这个新闻。
再想到邯郸三个未成年杀人埋尸案,老和小的犯罪分子,仿佛披上了“无敌”的外衣。
每每发生此类案件,舆论除谴责这些“老恶魔”“小恶魔”,还有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标准的争议。
单单是一个“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呼吁了多少年,多少次血的代价和教训,才换来了最终的微小一步。
于海明,记住这个名字,要不是他引发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引得举国轰动。
估计正当防卫这个词,还在“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后面当替补。
可能也正是因为邯郸事件掀起舆论风暴下,高层的人,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大众情绪了。
由此,也可见法律条文修改的“滞后性”。
它并没有前瞻性的从源头适当调整,以“宽宥好人、严惩恶人”的姿态来约束犯罪宣扬良善,多数时候的“进一寸欢喜”,都是靠着巨大的舆论裹挟和民意倒逼,而不得不做出妥协改变。
案件审判固然不能受舆论裹挟,但法律毕竟搭建在民意之上,理应符合公众惩恶扬善的朴素愿望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我就闹不明白了,那些恶意讨薪的都有可能因为寻衅滋事进去蹲几天。卖芹菜获利14元的,都要罚款10万元,这犯下15年强奸罪的人,刑事责任就不用付了。说不定,那头93岁的畜生两手一摊,民事赔偿都一分钱没有?
韩国“素媛案”罪犯,作为一个外国人,我们都能在新闻中得知叫它叫赵斗淳,家住哪里。
可是,邵阳这头93岁的强奸犯,我们不知道他干了啥,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名字。
普通人的信息到处裸奔,而犯罪分子的隐私却严密保护。
如果法律层面滞后,有关部门无可奈何,可否公布他干了啥,他的名字,住在哪里,先让它社死?
一个炮弹,一个飞鸟撞击,飞机可能就会从天上掉下来,一两百个人,可能就会死掉。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一次严惩好人、宽宥暴徒的、与大众惩恶扬善朴素价值观相悖的公审裁决,其恶果、其深远影响,不亚于十次飞机失事。
法律的终极目标,其实应该只有一个:
让好人敢于做好事,让坏人不敢做坏事。
现在看来,似乎世道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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