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被处罚

本应痛改前非

但当事人吴某山却变本加厉

在某网络平台发文

公然辱骂公安民警

最终被行政拘留

正所谓

“口嗨”一时爽,被拘悔断肠

近日,东胜区交管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因闯红灯违法行为被处罚,心生不满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二狗子、交通狗”等辱警言论,随后,东胜分局警务支援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最终锁定违法嫌疑人吴某山,并将其抓获。经讯问,吴某山对其发布辱警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嫌疑人吴某山已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清朗网络的维护者、网络文明的实践者,对于寻衅滋事或公然辱骂公安民警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是为平安保驾护航。暖城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确保通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诉。

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记录生活点滴,但不是“泄愤圈”,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东胜交警

编辑:倪珂

二审:贾焮瑜 李小璐

终审:刘洋 张巨伟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准格尔旗、杭锦旗、达拉特旗、鄂托克旗100.8兆赫;鄂托克前旗87.9兆赫;大路煤化工基地90.7兆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