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原因是该案罪犯周某某是一位93岁的高龄老人,因强奸未成年女孩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看守所则因“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正准备转交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
当这些离奇的元素组合在一起,在互联网上引发轩然大波。“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能力实施强奸的老人为何不适合坐牢?高龄难道是罪犯的免罪金牌吗?从网络评论来看,公众普遍对于这一结果感到困惑难以理解。
就这一问题,我也咨询了一些司法界人士,他们的观点是,这样处理并无问题,但也并不意味着高龄就是免罪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75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罪,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处罚原则上有所从轻或减轻。
只是这一类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看守所不是养老院,显然无法给予高龄罪犯提供基本照护条件。站在监狱管理者的角度,毕竟高龄罪犯若是在服刑过程中死亡,将会面临无穷的争讼。公平正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让位于更为现实的考量,这是全世界司法界都面临的难题。因此在很多人眼中,这样的结果合法却不合理,是朴素正义的遗憾和法律现实的困境。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必须正视公众对于“严惩犯罪”的期待与法律程序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唯有司法透明与不断完善司法系统才能消弭分歧。而在老龄化加剧的当下,对于监狱适老化能力的提升也应当摆上日程,让法律的威严震慑与人性感化实现平衡,这也是司法进步的必经之路。
栏目编辑:潘高峰 文字编辑:曹博文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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