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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灵解读:

为助力资源回收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4〕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相关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设备更新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产生众多报废产品。为规范资源回收企业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同时便利自然人出售报废产品时的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相关行动方案,出台“反向开票”政策。

二、适用对象与条件

▪ 出售者 :指销售自己使用过或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500万元(不含增值税)。

▪ 资源回收企业 :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并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包括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其他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完成经营主体登记及商务部门备案的资源回收企业。

三、开票流程与要求

1. 申请 :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2. 开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且要按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

3. 额度调整 :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四、税务处理与优惠政策

▪ 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只能反向开具普通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若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变更,需申请调整“反向开票”票种。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公告施行前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选一般计税方法,但后续变更需遵循36个月限制。

▪ 优惠政策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若当月销售额超1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需为出售者代办相关税费申报。

▪ 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要提供必要信息。

五、其他规定

▪ 红字发票开具 :发生销售退回等需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相关表格,且红字发票要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 税费代办与申报 :资源回收企业需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并报送相应报告表。若未按时缴纳,税务机关将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

▪ 出售者不同意处理 :企业首次“反向开票”需征得出售者同意,否则出售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发票凭证效力 :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资料保存与责任 :企业要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如收购合同、运输发票等,并建立收购台账。同时,对提交资料及业务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情况,税务机关将取消资格并追究责任。

▪ 纳税服务优化 :税务机关将持续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及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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