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社交媒体时代,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点滴已成为了一种生活常态。然而,不少人可能不知道,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随手拍摄影院电影并分享到微信群,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现公布本市春节期间一例观影过程中随手屏摄电影的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情:2025年1月31日,根据转发线索,吕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吕梁市某某影城影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1月29日9:05播放《熊出没·重启未来》的2号厅4排8号的观影人员在影片播放过程中全程用手机录像。执法人员迅速核查该观影人购票信息,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工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吕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市民:正规渠道购票,禁止屏摄行为,倡导文明观影!

来源:吕梁文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