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言语冲突似乎是小事,然而在激烈的情绪碰撞中,可能引发无法预料的后果。
2024年5月23日,黄某与陶某在安宁市某小区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执。陶某因施工需要,希望黄某挪车。双方沟通未果,发生言语冲突,黄某情绪激动,突发昏厥,经急救后送医治疗。
黄某认为,陶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陶某告上法庭。
黄某认为,陶某的辱骂行为导致其倒地,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且因急救时,褪去衣物引发围观,造成其精神损害,要求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万余元。
陶某则认为,让黄某挪车要求合理,且双方无肢体冲突或过激行为,黄某昏厥是自身心脏疾病及情绪管理不当所致,急救时褪去衣物属必要措施,与双方纠纷无关。
安宁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举证、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黄某与陶某的言语争执是造成黄某昏厥的直接原因。黄某昏厥后,因急救需进行心肺复苏,褪去黄某衣物属于紧急救治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
于是,安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本案中,陶某要求挪车的行为属于正当施工需求,言语冲突虽存在,但未达到侮辱、诽谤的违法程度。此外,黄某的就诊病情诊断显示,在发生争执前,其存在可能会影响其昏厥的疾病,且无证据证实黄某昏厥的后果与陶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黄某进行急救时,为实施心肺复苏,急救人员褪去其衣物,系为挽救生命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不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王进玮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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