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导致他人受损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在确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时:

1、发生纠纷时,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责任应减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2、若涉及两个或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则根据各自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相关机关或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以下损失和费用:

1、从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因服务功能丧失而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因永久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相关机关或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若侵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相关机关或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关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行为,即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必须有明确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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