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怎么判刑?被告强奸判几年?强奸罪最新定罪标准。
被诬告强奸罪争取无罪的秘籍攻略
经常有人咨询,问强奸罪怎么判刑,判几年?能不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关于强奸罪,经常存在争议,例如和醉酒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只要女方事后报警就构成强奸罪吗?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会被判强奸罪,网上约炮一夜情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网友诬告陷害强奸怎么证明清白争取无罪?被告强奸取得被害人女方谅解书能撤案判缓刑无罪吗等等。这篇文章,我就详细说一下此类强奸罪案件的一些处理经验。
本文分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强奸罪最新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拆穿谎言——从报案人撒谎角度争取无罪。
第三部分: 口供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争取无罪。
第四部分:从法医鉴定入手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第五部分:从证据链角度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当今社会愈发开放,一夜情、约炮、劈腿、出轨等已十分常见,因事情败露、反悔、关系恶化、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陷男方强奸的事情屡见不鲜。法律从业人员必须要重视强奸罪的诬告陷害问题。
有很多女性诬告强奸,不但男方无罪,反而女方被判诬告陷害罪,下面我会讲相关案例。
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
第一部分:强奸罪最新的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强奸被抓,最终不一定被判刑。
强奸罪案件一般发生在封闭空间,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且经常存在争议,被抓不一定最终被判刑,例如,我处理的案件:
①苟某强奸案,被告人被逮捕关押半年多后,一审判决无罪。
②徐某涉嫌强奸案,公安局认为构成轮奸,检察院没有起诉撤案。
此外,还有众多强奸罪案件,没有被判刑,或者被轻判。
下面,我就详细说一下,强奸罪最新的定罪量刑标准。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强奸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轮奸情节的话,主犯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是蛮大的,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情节,因为办理的律师不同,法官、检察官不同,被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的。
例如,我刚处理完的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十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十个月。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量刑起点:
①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②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③强奸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④强奸致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⑤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者轮奸的情形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⑥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每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停止的形态,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罪前罪后的情况、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第二部分:如何拆穿谎言——从报案人撒谎角度争取无罪。
强奸罪案件,一般发生在封闭的空间,真实情况只有男女双方当事人清楚,在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仅靠女方的片面之词定罪,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更是要严格审查女方言辞的客观性。
我们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的性犯罪的社会背景,如何最大程度的帮助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如何通过现场调查、证据质证,如何用专业思维预防强奸冤假错案是律师在办理强奸类案件时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一、女方诬告陷害的问题。
有些女性因诬告他人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
案例1:性交易后因嫖资纠纷诬告强奸,妇女寸某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案号:(2014)昆刑终字第234号。
案例2: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强奸,报案人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判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号:(2023)青0104刑初285号。
案例3:吴某某因嫖娼纠纷诬告他们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拘役4个月。案号:(2021)粤0105刑初1300号。
案例4:情人关系却诬告强奸,报案人李某被判决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21)皖1322刑初384号。
二、如何拆穿女方谎言,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有充分的敏感性,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供述牵着鼻子走,有些经验不足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
例如,张洪强律师去年办理的某起涉嫌轮奸的案件,嫌疑人家属中有一位在当地公安系统工作的人,该家属当着我们律师的面就说,这个案件找律师没用,我们公安机关还能弄错吗,肯定得逮捕,刑期得十年以上,当时弄得大家很尴尬,最终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最后争取到没有起诉撤案。
报案人笔录的特点: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
1、是经过头脑加工后的说辞,不一定是真实的案发情况。
很多妇女在报强奸案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她不知道该重点去说什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们做询问笔录时,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晰达到立案条件,在做口供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一定是案发现场的事实。
在回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和一贯习惯、人品的因素,所以,女性在报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 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2、会掺杂不同的心理因素,容易失真。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如因报复心理有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重要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
第一、审查报案妇女的报案心理和动机。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
在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根据男方的说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事后后悔了。
②索要钱财、职务、权力等不成。
③被人发现了推卸责任所以说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强奸。
④打击报复陷害。
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报案人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言辞所迷惑。
我处理的某起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检察院指控的两次强奸行为没有被认定。判决书节选:
第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
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例如,有一起被女朋友告强奸案,一审判决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二审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②如果双方是娱乐场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例如ktv、足疗店、按摩店等场所,则应从金钱交易等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去年有一起被足疗店技师告强奸的案件,一审被判构成强奸既遂,判决3年6个月,二审我们代理后,最终罪名由强奸罪改成强制猥亵罪,刑期降低成2年。
苟某涉嫌强奸案件,女方(ktv工作人员)报警被苟某强奸,法院判决不采纳女方言辞,苟某被关押8个月后被判决无罪释放。这是我在甘肃处理的案件,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判决书节选: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
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我处理的某副市长强奸案,是发生关系五年后才报警,还有某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是一年后才报警。
第四、是否符合情理。
在某教师被告强奸案中,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被害人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没有采纳被害人的陈述,判决被告人无罪。
常见的不合情理的陈述:
①不呼喊、不求救。
②到卫生间洗澡。
③事后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
④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
⑤事后不报警,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男方索要钱财,索要钱财不成才报警。
⑥有多次离开的机会,不离开。
例如,我在太原处理的某案件,男方去卫生间洗澡,女方并没有离开,而是躺在床上。
某起判决无罪案件,男方在楼道里就拉扯女方,女方明知男方的想法,到了被告人家里还继续和被告人喝酒,在被告人家里给手机充电等。
⑦能描述出案发时的互动经过、房间布局等特别详细的细节。
在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时,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与嫌疑人互动、注意房间布局以及犯罪分子某些特征。
在我办理的很多强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
例如,我去年在山西处理的某法院公职人员涉嫌强奸的案件,女方在笔录里说,嫌疑人问我:“你有孩子吗?”我说“没有”,那男子说“那我负责,我娶你”,我说“我不”。按照常理来讲,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嫌疑人强奸,是不可能还心平气和的和嫌疑人说结婚和自己没有孩子的事情。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前后矛盾。
要去构思一个强奸罪的案发经过和事实很难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报案人存在撒谎诬告的行为,其在报案以及做询问笔录时就有可能存在前后矛盾,前后的笔录不一致的情形。
我处理的芦某强奸案件,因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最终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被采纳。
还有: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陈某强奸案,被害人多次说法不一,最终没有被采纳,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如果发现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
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我在2023年处理的一起案件,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强奸罪的意见,判决不构成强奸罪。
张洪强律师去年处理的一起案件,女方说自己在被强奸时反抗,被嫌疑人弄得受伤,最终检察院没有认定该伤是嫌疑人强奸暴力行为的证据,对嫌疑人不起诉撤案。
还有一起案件,被害人说自己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醒来发现被强奸了,自己不自愿发生性关系,最终通过酒店监控录像证明了男方清白,检察院对男方没有起诉撤案。
我们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有些报案妇女听到律师质疑后,可能会情绪失控,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师被告强奸案中,被害人就当庭对我们律师进行了辱骂,还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这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自己的庭审技能,在质疑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有理有据有节。
第三部分: 口供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角度争取无罪。
一、口供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案件口供的重要性。
强奸罪案件中,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一旦口供认罪了,或者口供中供述的事实能够认定存在暴力威胁胁迫等行为,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大。
2、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
口供重要,但并不是口供认罪了就一定构成强奸罪,关键要看口供是否具有稳定性、客观性,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案例1:我在甘肃办理的某强奸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没有被采纳,最终判决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
案件2:某大学生迷奸案,被告人认罪后翻供,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既遂。
二、做口供的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我在办理强奸案件中,经常有些被告人反映,他们口供中的有些不利的口供不是他自己说的,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提供精准的咨询,明确的告诉他,要注意的事项,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三、 如何从口供上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①要分析被告人口供与女方陈述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矛盾。
②要分析其他间接证据与嫌疑人口供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矛盾。
③要分析被告人口供的稳定性、客观性、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
1、从讯问录像上审查讯问笔录的客观性,看能否排除有罪供述。
有些案件中,办案警察在给嫌疑人做口供时,可能存在记录不客观的情况。
案例一:我处理的某国企副总涉嫌强奸案件,该副总在见到我时,哭着说,他第一次口供中说的内容不属实,是办案警官乱写的,后来,我们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果然发现讯问笔录中有些不利的内容不是嫌疑人自己说的,经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第一次讯问笔录。
案例二:我处理的某高中教师被告强奸案,其第一次讯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认自己强奸,并且讯问笔录中记录了大量不利的内容,经我们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该第一份笔录因不能保证客观性,没有被采纳,最终判决该高中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
2、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具有稳定性。
被告人被抓后,一般会做多次口供,如果每次口供供述的案件内容和细节不一致,即不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的供述,难以保证客观性,就有不被采纳的可能。
一旦被告人的每次口供都一样,形成了稳定性,则就有被法院采纳的可能,即使到了法院翻供,翻供也可能不会成立。
我去年在吉林处理一起公司领导强奸案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全部认罪认罚,到了法院翻供,说是自愿的,因具有稳定性,在法庭上翻供不成立。
3、要注意嫌疑人酒后做口供的问题。
在有些案件中,嫌疑人在酒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做口供,可能存在意识不清、说话含糊的问题。要注意在酒后做的口供,清醒后翻供的问题。
4、要注意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的问题。
如果存在违规审讯问题,可以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要注意被办案人员欺骗、指供诱供的问题。
我遇到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反映,办案人员和他说过,只要认罪,就放他回去,就没事了,就给办取保候审等,嫌疑人为了尽早回家就违心认罪,后来发现不是这么回事,被欺骗了就翻供。
我在山东处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第四部分:从法医鉴定入手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法医司法鉴定是性犯罪中最重要的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靠着法医鉴定给被告人定罪。
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不能迷信司法鉴定,不会质疑、不敢质疑。
去年我处理一起强奸案件,我们提出异议,最终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做出8个月后作出笔误说明,承认将检材的DNA型号弄错,承认鉴定意见错误,没有DNA鉴定成了有DNA。
原鉴定结论:报案妇女的阴道擦拭物中发现被告人的DNA。
改正后的鉴定意见:报案妇女的阴道擦拭物中没有发现被告人的DNA。
刑事司法鉴定是极为严肃的事情,涉及到证据的采纳以及被告人罪名和刑期,要求鉴定人必须具有专业的鉴定知识和极为严肃认真的态度,要求我们律师必须专业。
要想办理好强奸罪案件,律师必须掌握法医学鉴定的相关知识和质证技巧。
1、用于鉴定的检材(精液、痕迹、物证等)的提取、保管、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检材来源不明、检材提取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公安机关用于鉴定的精液、痕迹、物证等是怎么来的,是否符合检材的提取规定,是我们第一步要审查的。
我在河南处理的某起案件中,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痕迹被法院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律师还要注意检材提取时间和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
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我在江苏处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机关让自己的辅警作为见证人,提取相关证据,最终该提取行为违规,提取的数据没有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检材保管、流转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对于没有及时送检、检材保管流转程序不合法的,可能会使检材受到污染,无法保证鉴定的客观性。
3、鉴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
常见的问题:
①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做出鉴定。
②依据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
③依据被害人自己的口述内容。
④依据不规范的人身检查取得的伤情照片、擦拭物等。
⑤依据来源不明的物证(内裤、卫生纸、避孕套等)
⑥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流程和技术标准。
以我在二审中推翻的一个法医鉴定为例。
该案中吉林市某医院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是遭遇强奸造成,一审法院采纳该医学鉴定意见书,将此作为给被告人定罪的有罪证据。
在二审中,吉林中级法院采纳了我作为律师的意见,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五部分:如何从证据上争取罪名不成立。
一、 强奸罪案件的定罪证据,主要可总结为两类:
第一类: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①口供是否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②是否从报案人阴道擦拭物中提取到嫌疑人的DNA。
③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物证。
④是否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第二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的证据。
①男女双方的言辞笔录。
②是否有相关伤情鉴定和伤情照片。
③是否有相关证人证言,例如看到拉扯、暴力、女方哭泣、求救、女方醉酒不省人事等。
④是否有相关录音、录像。
⑤是否有相关物证:避孕套、扯坏的衣服等。
⑥是否有相关现场的勘验检查。
我刚处理完一起强奸案件,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对嫌疑人不起诉。
二、如何从证据上审查,看能否争取到罪名不成立。
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一般会有证明有罪的证据,也会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各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
①审查各项证据的取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②审查各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尤其是被害人的说法是否真实。
③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重点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吻合和难以合理解释的地方。
以上内容,就是张洪强律师整理的强奸罪案件的办案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
作者: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张律师办理过某副市长强奸案、某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某国企副总强奸案、某法官强奸案、某高中教师强奸无罪案、大学生迷奸案、留学生轮奸案等众多有影响力性犯罪案件。
张洪强律师性犯罪研究专题如下,遇到此类案件的可以搜索张洪强律师电话咨询交流。
强奸罪研究(一)女的报警不一定构成强奸—从妇女的陈述入手,审查是强奸还是诬告。
强奸罪研究(二)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研究(三)有DNA鉴定不一定构成强奸—从法医鉴定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研究(四)从证据上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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