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交通事故案。

2024年1月13日,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及李某某均为17岁,为未成年人。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某住院治疗4天。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王某某及其监护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某提起反诉。

法官经审理,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9.8万元;由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种经济损失7.8万余元;由反诉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赔偿反诉原告王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法官当庭对原、被告及其监护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要求当事双方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认真反思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提醒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及时制止其危险驾驶行为。

双方监护人均表示会履行教育责任,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赵园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