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提供有效线索

拿悬赏金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茂策与被执行人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超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2021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吕茂策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超,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华严镇颂埝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0824XXXX。

执行依据:(2023)川2021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货款19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长鸿货运有限公司、唐成果、康中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长鸿货运有限公司、唐成果、康中连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202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2021)川2021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唐建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省长鸿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30932920XN。

法定代表人:康福春,经理。

被执行人:唐成果,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翰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441023XXXX。

被执行人:康中连,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桐子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1209XXXX。

执行依据:(2021)川202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2021)川2021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标的:租赁费108531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3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24966778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安岳县人民法院

供稿:执行局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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