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广州客运段发布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
近日,我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
经核实,具体情况为: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
后续,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律师解读
2月19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事进行解读,付建律师分析称,“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若此次事件并非出于旅客张女士自身健康原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行李箱主人是否应担责,则要看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放置行李、行李超重等违规行为。”
律师付建称,依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及时排查旅客行李可能存在的坠落风险。行李箱坠落砸伤乘客受伤,铁路局未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李箱主人摆放行李箱时未遵循铁路局要求正确摆放,具有过错,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李箱主人、铁路局都可能存在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向受伤旅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来源: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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