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好利来一门店通报表扬店里的两名员工“主动加班”,连续奋战29个小时,展现出了积极的责任感和拼搏精神!并允诺奖励每人1000元。
老板觉得——这是个好员工!要好好表扬一下!
宣传口觉得——这是个好案例!好好宣传下,我们企业员工的精神风貌;
人力口觉得——既然给了奖励,加班费还需要给吗?是不是请示下老板?
直属领导觉得——这件事就应该好好宣传下,让那些不想加班的人看看,下次还听不听话!
同事们觉得——你真能!你这么一搞,将来领导拿你来说事,要求我们加班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回复呢?要不,还是你继续加班?
可是,谁都没有问那两位“愿意”留下来加班的员工,究竟是为了什么?
或许,他们是因为生计所迫,不想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
或许,他们想给主管“一个面子”,将来过得好一些;
或许,他们是出于自身的责任心,想要尽自己的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但从他们的内心而言,则大概率是另一个场景——我也不想加班啊!
但如果我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面对这种情况,虽然会有给到奖励,却并不会像好利来这样大肆宣传。因为这,的确不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
1、法律层面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员工连续工作29小时,明显已经远超过法律上限。
既然是加班,就要支付相应的件报酬,即便是员工“自愿”,也需要支付报酬!
连续29小时,意味着从头一天早晨8点,到第二天下午的14点左右。那么问题来了,连续工作29小时后,员工自然是要回家休息的!那么下午这4个小时,究竟是应该按照换休?还是什么?
格局大的,自然要忽视这4个小时,可若是格局小,把这4个小时的换休,顶了前面的加班,从法律上来看,很明显不太合适!
2、企业管理方面
表彰超长加班,看似是表扬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但实际上有可能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内卷,在团队内部,形成一种不和谐的隐患。
其次,这种超时工作,有可能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很有可能将企业推向负面舆论的漩涡。
最后,这种表面看起来“风光”的行为,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觉醒的当下,很容易引发负面评价,损害自身的商誉,对于70、80后可能会表示理解,但对于90后、00后这些相对年轻的消费群体,则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印象。
好利来的这种行为,可能短期内会对员工产生“刺激”作用,但其背后的隐患确实不小。尤其在当下这种环境下,企业不应该将重点放在歌颂员工的这种“自我牺牲”上,而是更应该反思,应该如何改善自身的管理流程。
在面对“情人节”这种消费量瞬间猛增的时间点,如何有效调动资源,让自身的生产组织更加顺畅、高效,而不是单纯凭借“人力堆积”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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