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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9月2日,阜宁县沟墩镇阳光幼儿园(下称当事人)2024年秋学期开学并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2024年9月4日,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监管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3日无“日管控”记录,本局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监管系统”查询当事人日管控填报情况,发现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当事人在正常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下有9天未填报“日管控”记录,未填报日期分别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5日。

阜宁县沟墩镇阳光幼儿园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阜宁县沟墩镇阳光幼儿园罚款3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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