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手机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你能想象,日常使用的手机竟可能藏着侵犯隐私的“暗箭”吗?
案情简介
张某在网络上以每台1350元的价格购买多台具有隐藏微型针孔式摄像头的某品牌手机,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受利益驱使,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热门APP发布信息,或在评论区寻找潜在买家,利用快递方式将这批具有隐藏微型针孔式摄像头的手机多次高价售予他人,售价在1900元至2500元不等。张某借此非法获利15000元。最终,南关法院依法判处张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被告人行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这种特殊摄像头的手机流入市场,便可能被用于非法窥探他人的私密活动,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帮凶”,还可能被用于敲诈勒索、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秩序,如果被不法分子用于获取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等重要场所信息,还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
法官提醒
南关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千万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在从事各类销售活动时,务必对自己所售产品有清晰的认识,多思考自身行为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要及时关注国家各部门对于相关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规范,避免因无知而违法。此外,若发现类似非法销售行为,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守护生活的安宁与个人隐私,让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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