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森林植被覆盖率较高,有丰富的森林资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等情况,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提要
2023年10月,杨某某受人雇请,为他人管理山场花椒地,主要工作是为花椒树施肥、打药及对影响花椒树生长的树木树枝进行修剪。后杨某某在管理中嫌爬树修枝剪叶有风险,且自家也对木柴有需求。遂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对花椒地内林木进行砍伐。2024年6月12日,杨某某砍伐的木柴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清点其砍伐木柴共计6280件,其中疑似栎类木柴有6010件,疑似水冬瓜木柴有270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6280件短原木立木材积(蓄积)为97立方米。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16日,巍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达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来源:大理林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