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新旧森林法的适用
文/务林人
问:对于2017年建设的坟墓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是否适用森林法(2009版)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森林法(2009版)第四十四条中毁坏株数和毁坏林木价值无法确定时应该如何处罚?对于2002年建设的骨灰楼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该适用哪一条?对1980年就已经建设的风水现在原范围内重修是否违法?谢谢!
省林业局回复(20250212):
您好!
2017年建设坟墓违法的直接依据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在林地上建设坟墓,可参考森林法(2009版)有关毁林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规定进行处罚。2002年建设的骨灰楼的依据同上。
毁坏株数和毁坏林木价值无法确定时,根据《》(林函策字﹝2003﹞109号),“毁坏林木的价值”是指毁坏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定价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主管部门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可参照执行。
1980年就已经在林地上存在的建筑,如涉及土地性质变更,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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