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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宝兴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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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林罚决字[2025]第1号
被处罚人:
姓名:高**性别:男出生日期:1977年8月1日
身份证号码:51312819770801****联系方式:1330816****工作单位:/
现住址:宝兴县陇东镇***
姓名:张** 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10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12819731003****联系方式:1330816****工作单位:/
现住址:宝兴县穆坪镇***
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7月8日
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0708****联系方式:1830287****工作单位:/
现住址:宝兴县陇东镇***
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10月1日身份证号码:51012619701001****联系方式:1343846****工作单位:/
现住址:彭州市龙门山镇***
经依法查明,2024年12月23日,高**伙同张**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陇东镇***非法猎杀野生动物1只,并在猎杀野生动物后邀约伙同赵**、杨**将猎杀的野生动物运输至***房屋内剥皮处理后烹食。经鉴定,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拉丁名:E1aphodus cephalophus)。在本案中,高**、张**共同追赶、杀害野生动物、参与剥皮处理和烹食,违法情节较重;赵**、杨**受邀参与剥皮处理和烹食,违法情节较轻。
上述事实有辨认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你们4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4人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处猎获物价值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45000元,根据你们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承担以下罚款:
1.高**承担猎获物价值3倍35%的罚款,计15750元;
2.张**承担猎获物价值3倍35%的罚款,计15750元;
3.杨**承担猎获物价值3倍15%的罚款,计6750元;
4.赵**承担猎获物价值3倍15%的罚款,计67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账号:2254710104000233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兴县林业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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